(一)姨表不婚
姨表婚姻关系中,苗族社会通行的一条重要原则是姨表不婚。姨表不婚既是一条原则,又是苗族婚姻关系中的禁止性条款。这一条款从精神上约束了苗族人的婚姻理念,也规范了苗族人的性行为。
姨表兄妹不能通婚,这无疑反映了苗族人民对血缘内婚和血缘外婚的科学认识,同时也是苗族人伦理观念对其行为支配的一种表现。在苗族的亲戚理念中,父亲兄弟的儿女是同一氏族的成员,他们之间的关系,是兄弟姐妹关系;而母亲姐妹之间的儿女也是同一氏族成员,她们共同的子女依然是兄弟姐妹,当然不能通婚。
(二)姑舅表婚
姑舅表婚称舅霸姑婚。顾名思义,姑舅表婚,就是姑舅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。苗族姑舅表婚有双向的也有单向的。
双方的姑舅表婚又称“扁担亲”,这就是舅舅家的儿子有优先聘娶姑妈家的女儿为妻的权利;姑妈家的儿子,也有优先聘娶舅舅家的女子为妻的权利。这如同一根扁担,两头一样轻重。姑舅表婚还有单向的,即舅舅家的儿子单方享有聘娶姑妈家的女子为妻的优先权。这种情况称舅霸姑婚。据《苗防备览·风俗下》载,苗民“姑家之女,必字舅氏。不伦男女长幼,名曰酬婚。否则,讼斗纷起”。
(三)入赘婚
入赘婚,旧称“上门婚”或“招养婚”。这种婚姻,作为苗族社会民间的婚姻制度,其施行范围不是很普遍。入赘原因在湘西地区一般是:第一,苗族家庭中有老父母二人和幼女,无儿子,出于生产、生活需要招郎上门为婿。第二,家中丈夫去世,留下年轻孀妇和幼儿女,生活难以维持,遂招男人上门为婚。第三,男子家境贫寒,无力娶妻,只好上门充当赘婿。湘西赘婿本人无财产继承权,一切主权概归女方,故入赘现象较少。
(四)同宗不婚与同姓婚
在苗族民间的婚姻制度中间,同宗的兄弟姐妹是禁止结婚的。据严如火翌《苗疆风俗考》记载,贵州、湖南一些地方的苗族聚居区,“苗人无同姓不婚之嫌,然同属亲族,亦不相配”。《中国少数民族道德史》也记载:“苗蛮婚嫁虽不避同姓,然九族亦不相婚配。”
同宗不婚作为苗族婚姻制度的一条刚性规定,人人必须遵守。有违犯者,将受到严厉的惩罚。其惩罚方式分别不同情况为:赔礼谢罪,强制离婚,开除族籍,驱逐出境。
与苗族同宗婚相联系的另一种婚姻制度规范是同姓婚。苗族的姓,有汉姓与苗姓之分,苗姓以宗族分支取姓自古有之,汉姓采用较晚。苗族汉姓多在清代中叶开始的,咸丰同治年间,清政府在镇压了苗民的反抗斗争后,为了加强对苗族人民的统治,便于抓丁派款征收赋税,在造户籍时不问同宗族与否,一律采用强制手段给苗民“赐封”汉姓。由此,在苗族中有了同姓不同宗、同宗不同姓的现象。尽管苗民宗与姓相分裂,但其通婚原则不变,即同宗同姓不婚,异姓同宗也不能结婚。而同姓不同宗,或不同姓又不同宗则可以结婚。石启贵先生在《湘西苗族实地调查报告》中对此作了详细说明:“汉人见苗民有所谓‘同姓可婚’,无不认为惊奇者。其实因其自身,失于考察,莫明真相,以此传为笑谈。殊不知苗族有的汉姓同但系别苗姓不同耳。如石姓与石姓可婚,龙姓与龙姓可婚,张姓与张姓可婚,吴姓与吴姓可婚,其实各有系别。以石姓论,系别内分‘禾瓜’,俗谓大石,祀奉祖先是椎牛。有称‘禾卡’,俗谓小石,祀奉祖先是椎猪。传说昔年,小石本属时姓,后因其他特殊变故,遂改成石姓也。以龙姓论,系别内有分‘禾边’,即大龙;有分‘禾列’即小龙,大龙小龙同一龙字,惟系别异不是一宗,今人为表示两姓意义,故小龙讳写成隆字耳。至论姓张,则有张家张及陈家张之别。张家张乃是真张,陈家张实非真张。其初原为陈姓也,因随母下堂,入张家一变而成姓张人。再论姓吴,系统有大吴小吴之别。大吴即吴姓,小吴实伍姓。在百年前为江西外来之客民,生活于苗区域内,居住已久,故为苗化,因要考学,报苗族名额,即变伍姓而为吴,冒考苗族之秀才。后来名成利就,子孙繁荣,相沿于今为吴姓。此种吴姓,实为伍姓之变相。由来系统均异,可与苗族吴姓结婚。分别意义,乃是如此。汉人误认为同姓者婚,乃系同胞兄弟姐妹,或五世内外相隔较远,皆非议也。”
(五)媒妁婚
(六)自主婚
苗族自主婚是苗族青年男女通过自由恋爱,双方自愿结合的婚姻形式。
苗族自主婚,以恋爱自由为重要的表现形式。这种恋爱,在苗族东部方言区称“跳月”。
“跳月”是苗族东部方言区青年男女恋爱的一种主要方式。《中华风物志·湖南志》载:“湘西苗族,每逢佳节良宵,有跳月之风,童男处女,纷至森林山巅,唱歌跳舞,此唱彼和,虽不相识,可相约订婚。”清代陆次平《洞溪纤志》载:“跳月者,乃春月而跳舞求偶也。”“其父母各率子女,择佳地而为跳月之令。父母群处平原之上,子与子左,女与女右,分别于荫之下,原之上,相宴乐,烧生兽而啖焉,操口以不箸也,鹿呕酒而饮焉,吸管不以杯也。原之下,男则椎髻当前,缠以苗帕,袄不适腰,裤不适膝,裤袄之际,锦带束焉。植鸡羽于髻顶,飘飘然当风而颤。……女并执笼,未歌也,原上者与之哥而无不歌。男并执笙,未吹也,原上者与之吹而无不吹。其歌哀艳,每尽一韵三叠,曼音以绕绕之。而笙节参差,与为缥缈而相赴。吹且歌,手则翔矣,足则扬矣,眯转肢回,首旋神荡矣。是时也,有男近女而女去之者,有女近男而男去之者,有数女竞争一男而男不知所择者,有数男竞争一女而女不知所避者,有相近复相舍,有相舍仍相盼者。回许心成,笼来生往,忽然挽结,于是妍者负妍者,媸者负媸者,媸与媸不为人负,不得已而后相负者,媸复见媸终无所负,涕以归,羞愧于得负者。彼负而去矣,渡涧越溪,选幽而合,解锦带而互系焉。相携以还于跳月之所。各随父母以还,而后议娉。”这些历史记载,反映了苗族青年男女恋爱的自由形式。
(七)重婚
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与他人结婚的行为。重婚者可以是男性,也可以是女性。其婚姻的外在表现形式就是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。
苗族以一夫一妻为主要的婚姻形式,一夫多妻仅仅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婚姻,一妻多夫更是极其少见。据近代文献资料反映,苗族确有一夫多妻现象。清人段汝霖记叙:“苗民婚娶简便,稍有财资,辄娶妇数人”(《永绥厅志》同治七年刻本:段汝霖《永苗风俗十条》)。又如石启贵先生在《湘西苗族实地调查报告》中记叙:湘西苗民“一夫一妻,人伦大道,一夫多妻,事出异常……不似汉族三妻四妾,恬不为怪”。这些文献资料均反映了一个基本事实,在苗族民间确有一夫多妻现象。
(八)离婚
在苗族民间婚姻制度中,采取限制离婚的方式来处理离婚纠纷的居多数。苗族离婚的条件,集中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:第一,男方丧失扶养能力,家庭生活无法保障,男方或女方提出离婚。第二,因第三者插足,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有外遇,导致夫妻感情破裂,一方或双方可以要求离婚。第三,因父母包办成婚,婚后,一方发现对方有残疾离婚。第四,婚后女方无生育能力,或只生女性婴儿,男方提出离婚。凡符合上述四项条件者,均可裁决离婚。
从苗族民间婚姻制度有关离婚规定的执行情况来看,苗族婚姻纠纷的处理,大多以协议离婚为主,极少有通过官府办理的诉讼离婚。苗族的协议离婚的程序,各地不尽相同。一般程序为,夫妻双方一次提出离婚请求后,必须在理老(有些地方苗族称娄方)、寨老的主持下,对双方当事人的离婚请求进行仲裁,仲裁的依据是约定的规矩。仲裁结束后,刻竹简(或刻木)或用汉文书写证书凭,双方按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。
湘西苗族离婚须立退婚字据,女方要求离婚者,赔礼钱若干(约等于聘礼价值),男方要求离婚,赔女方礼钱若干,标准协商确定,另男方原聘礼不得索回。双方自愿离婚,互不赔偿,互不补偿,立字为据,即可生效。
(九)再婚
再婚是指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,因一方死亡,另一方与他人再行结婚的婚姻形式。在苗族民间婚姻制度中,男子再婚的形式主要有“半路婚”、“收继婚”,女子再婚的形式主要有改嫁、转房、招夫上门。
1.男子半路婚的条件和程序
“夫死再醮,妻死再娶,事出平常,不成问题。”这是苗族学者石启贵先生在苗族民间调查后得出的结论。其实,苗族支系不同,地域不同,有的不成问题,有的也有问题。湘西一带的苗族,妻子死亡以后,男子再娶(再娶对象一般是寡妇),父母及旁人不予干涉,只要双方的当事人愿意即可。男女双方一般不举行婚礼。成亲时,女方走出家门,来到半路上的大树下或路旁庙中,等待男子派人迎娶。男方按预定时辰,到半路接新娘,进屋后,办酒席一桌,酬谢宾朋好友,婚姻即告成立。这等再娶,确实不成问题。如果再娶女子为初婚,一般按初婚程序进行。
2.收继婚的条件和程序
收继婚,对于女方称“转房”婚,男子称收继婚。它是指在父亲或哥哥、弟弟死后,将庶母、后母或寡嫂、寡弟媳接受为妻妾的一种婚姻形式。在苗族民间婚姻制度中男子的收继婚和女子的转房婚,都有明确的规定。首先,收继婚贯彻“兄终弟即”和“弟终兄收”的原则。其次,寡妇转房的时间限制和经济补偿。寡妇在亡夫家族中无转房对象,经同意外嫁后,要遵守服丧二三年的规定。在这期限内,任何外人不得向该女子求婚。服丧期满寡妇可以外嫁,但须支付埋葬亡夫棺材费的一半,或寡妇的后夫,要为亡夫还清他生前所欠的债务。
3.寡妇改嫁,招夫上门与姐妹填房
寡妇改嫁是与转房并存的一种婚姻形式。改嫁的狭义解释是,丈夫死后,妻子不愿转房,或夫家无人收继而另嫁他人的婚姻形式。改嫁的广义解释应包括转房婚、招夫上门婚等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关系的形式。寡妇改嫁,一般比较自由。只有少数地方的苗族,对改嫁作了寡妇必须在夫家服丧满三年才能改嫁的规定。湘西苗族有此规定。苗族学者石启贵在湘西苗族实地调查报告中指出:“夫死再醮,妻死再娶,事出平常,不成问题,妇人例应守服三年。破服从嫁者,为数亦多。但须给夫烧纸、修墓,再行出嫁,始为合法。男人续弦,只要有相宜对象,无论何时不拘也。”
寡妇改嫁的程序较简单,一般把女子接到男家后,备些酒饭供近亲属用餐,婚礼即宣告结束。
寡妇改嫁一般都会涉及子女归属和财产分割问题。苗族民间婚姻制度规定,对已经生育子女的寡妇,改嫁时,子女仍属原夫家族成员。子女幼年,对改嫁后子女的扶养方式可变通执行。通常做法是,幼年子女随母生活,前夫家族支付抚养费,子女成年后,多回归故里,随母居住的实属特别。幼年子女生活费的支付方式可划田给继父耕种,或出谷送往继父家。采用何种方式,视双方居住地的远近和协议而定。寡妇改嫁的财产分割,原则上,亡夫家中的财产,一律不得带走。属原结婚时娘家陪嫁的衣物可以带走,用娘家陪嫁的钱购置的田地,改嫁时有子女者,归子女享用,无子女者,寡妇自行处理。
招夫上门与改嫁是寡妇婚姻居住地的两种不同选择。改嫁是女到男家落户,招夫上门是男到女家落户。招夫上门俗称招婿上门。为了区分是招女婿或是招丈夫,姑且将寡妇招夫称为“招夫”。如果相对于亡夫族人来说,他们视亡夫寡妇为女儿,故也称招婿。苗族寡妇招夫,在民间婚姻制度中此类现象微乎其微。因为在苗族民间的观念形态中,认为男人出嫁,意味着背叛祖宗。这种指导思想制约了男人上门为婚的“入赘”和“招夫”行为。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,寡妇要招夫上门,还必须征得亡夫家族的同意,否则,就不可能建立这种特殊的婚姻关系。
填房,系姐(或妹)婚后死亡,留有子女财产,同胞妹(或姐)与姐夫(或妹夫)重新结婚的婚姻形式,称为填房。妹或姐填房仍需男女双方自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