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属未满60花甲的死亡和各种凶亡(如难产、挨刀挨枪、投河上吊而亡等),苗族都认为是非正常死亡,不能享受寿终正寝的礼遇,而是另有一些特殊的丧葬方式。
对未满“童限”(12周岁)死亡的孩子,只用木匣装尸,将他(她)埋在村寨附近的一个低矮、阴凉的荒郊。若再生一个又相继夭亡,父母就用烙铁在死者的脖子上或脸上烙一个小印,以示拒绝再生这样的孩子。他们认为这样的孩子来到世上是哄娘哄爷的,是“化牲子”,对他(她)没有任何值得留恋之处。苗巫在椎牛巫辞中吟道:
“我不赎瘦弱的儿孙,我不赎痴呆的子女。
难于生养的儿孙我不爱,哄骗爷娘的子女快离去。
让他们(指灵魂)呆在深山,让他们呆在荒野。
东方有人要,让他们东方安家;
西方有人要,让他们西方落户。
我要赎好生好养的儿郎,我要赎心明眼亮的子女。
……我赎留斗、留启(天神的居所)的天神要送;
我要留斗、留启的天神要给。”
(见张应和《苗乡探奇》“椎牛巫辞全译”)
正是出于这种憎恶夭亡的原始心态,所以将夭亡的孩子作“抛荒”式的安葬。
凡对已满童限的少年夭亡,仍用木匣装尸,但可请苗巫前来“吐昂喜响”(见前),将其灵魂交给祖先去教管。
对青、成年人的死亡,可用棺材安葬,但一般不修坟,也不安神于神龛(苗族本无神龛,后吸收汉族习俗,才安神龛于堂中)。若死者已有后代,则设神龛于屋壁外的角落处,不与堂中的神龛混合。
凡凶死于外者,尸体一律不能抬入堂屋设置灵堂,其灵魂也不让登上正堂神龛。只能停尸于门外坪院的一侧,搭便棚简单作祭。祭后不能过夜,立即入棺埋于寨子较远的荒野中。尸体入棺须俯卧,这叫“扑埋”。埋后,不呼亡者姓名,立即将家中的酸菜坛打开,把坛子的酸菜倒掉;或将坛子置于屋后檐下,五日后方可搬回食用;另外还须扎1只小纸船,缚于1只鸭的脚上,让鸭游进溪河中将船带走,让船和鸭一道在溪中消失得无影无踪。
以上习俗,现在苗区偶有传承。